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虞食药监食罚【2018】LT23004号
被处罚人:赵笑飞
住址:虞城县杜集镇虞亳路东侧
2018年03月12日虞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王飞、陈锋接举报后检查嘉佰乐购物广场时发现该超市经营标签、标示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经查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五千零七十五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赵笑飞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到虞城县行政服务大厅虞城县非税收管理局,开户银行:联社营业部,账号:00000156037423416012(地址:虞城县城关镇漓江路南段西侧)。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照处罚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商丘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虞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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