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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县城规划区内国有划拨土地不动产登记交易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

时间:2021年12月24日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次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解决县城规划区不动产登记交易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全县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尊重历史,尊重事实,化解矛盾,促进稳定。

二、适用范围及申请方式

县城规划区内2010年12月31日前,在国有土地上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于2014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单位建房、集资建房及个人自建的房屋(不含商业开发房屋)。

三、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条件

(一)国有土地划拨使用权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性文件;

(ニ)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房屋;

(三)经权籍调查核实土地、权属清楚的房屋;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

1.权属有争议的: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待上述情形消除后,方可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2.土地用地性质为工业、教育、医疗、养老、仓储、市场等非居住用地的(单位统一自建住宅,用于解决干部职工住房问题的除外);

3.影响城市形象,严重违反规划或影响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

4.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开发并向社会公开出售的;

5.其他不应办理的情形。

四、办理方式

房屋权利人可按照以下方式取得完全产权,包括房屋所有权及所占土地使用权。拥有完全产权的房屋权利人享有完整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可以买卖、交换、赠与、出租、继承、抵押、担保等(一)土地方面的遗留问题。房屋用途为住宅类、商铺类的,分别按照房屋登记价格的 2% 、5%补缴土地价款,房屋登记价格参照县住房保障部门评估的房屋所在区域价格。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自该房屋所在同一宗地上建筑的第一套完全产权登记之日起算;无第一套完全产权登记的,以土地划拨时间起算。

(ニ)规划许可方面的遗留问题。县不动产登记部门对所有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房屋进行审查。符合办理条件,但未经规划许可或超出规划许可面积的,需按实际建成面积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每平方米20元),并补缴土地价款和契税(税率按现行标准执行)等相关税费后,方可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房屋权利人在补缴相应土地价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契税等相关税费后,土地使用权即界定为出让土地,不再履行报批程序、处罚程序和签订使用权出让合同;县城乡规划部门为其出具手续并编号,县自然资源部门存档。

五、办理程序

(一)申报。土地使用权单位或个人申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材料(土地使用权单位认证材料或申请人身份证);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和房屋所有权证;

4.房屋权利人对房屋安全作出的书面承诺;

5.房屋竣工的材料(自建房建成视为竣工。);

6.购房合同或协议书;

7.规划部门审核意见和已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契税等相关税费的财政票据:

8.其他必要材料。

(ニ)审核。相关部门集中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统一受理,分别认定,集中办理。各相关部门在手续完善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各自职责内的审批及认定事项。

(三)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房屋、土地需在县住房保障部门、县国土资源局网站及所在居民小区进行公示,公示期15个工作日。

(四)登记。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补缴相应土地价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契税等相关税费后,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相关部门认定意见、处理结果及相关房屋登记资料,为申请人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组长的解决城市规划区国有划拨土地不动产登记交易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组,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城乡规划管理中心,负责日常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介,积极宣传办理流程、所需材料等相关政策,提高群众知晓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认真调查摸底。有关部门要深入住宅小区、居民楼院等做好调查摸底统计工作。自建房的,由产权属地乡镇或村居民委会负责;单位集资建房的,由该单位负责。

(四)明确责任,加强协作。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由提供单位(个人)和出具单位负责;各受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各相关部门要建立直接电话沟通、相互核对核实对接机制,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坚决杜绝冷硬横推等不作为行为。

(五)强化监管,严肃追责。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相互推诿、借机把不符合条件的房屋“搭车”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等违法违纪行为,由纪委监察委立案依法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其他

(一)本意见由县解决城市规划区国有划拨土地不动产登记交易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组负责解释,重大问题报县政府研究。

(二)根据本意见处理后予以登记发证的房屋,登记发证机关应当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国有划拨土地不动产登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字样,并单独编号,单独建档,单独管理;县财政局负责收缴补缴的土地价款,开具河南省土地出让划拨收入专用票据,并注明“补缴的土地价款”。

(三)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根据实际情况经县政府批准后,可适当予以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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