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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11425201504170101)公告

时间:2023年11月09日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次  字体:

虞城县锦华置业有限公司于 2015 年04 月 17 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为411425201504170101,工程名称为:东方锦苑·明珠广场3#、6#、7#、8#(南楼),建设规模:93129.68平方米,因建设单位涉法涉诉,项目通过法拍处置后,建设单位主体变更并且建设规模发生规划调整,申请注销施工许可证。

我局按程序对申请进行审查,现根据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2)豫1425执834号、虞城县问题楼盘处置化解工作领导小组相关会议纪要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之规定,同意注销上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自公告之日起,上述施工许可证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凡与以上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虞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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