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虞城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
虞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虞城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虞城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虞城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
为优化我县畜禽养殖业结构和布局,从源头上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和改善区域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进我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商丘市生态环保局 商丘市农业农村局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商环文〔2019〕14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调整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为手段,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推进我县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发展,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
二、划分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原则。
(五)生态环境和经济现状与发展规划相结合的原则。
(六)依法依规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的原则。
三、划分依据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07〕125号)
《河南省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3〕107号
《河南省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6〕23号)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四、禁养区范围
(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1.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虞城县二水厂地下水井群(共8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及外围40米区域(7-8号取水井),1-6号取水井外围40米的区域。
2.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虞城县站集乡地下水井群(共2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外围东28米、南28米的区域(1号取水井),2号取水井外围30米的区域。
(2)虞城县杜集镇地下水井(共1眼)。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及外围东26米的区域。
(3)虞城县营廓镇地下水井群(共2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及外围东至016县道、南至326省道、北20米区域。
(4)虞城县芒种桥乡师庄地下水井(共1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取水井外围30米的区域。
(5)虞城县芒种桥乡孟庄地下水井(共1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取水井外围30米区域。虞城县芒种桥乡大李庄地下水井(共1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取水井外围30米区域。
(6)虞城县刘店乡地下水井(共1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及外围西20米、南20、北20米的区域。
(7)虞城县利民镇地下水井群(共3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及外围西28米、北28米的区域(1号取水井),2、3号取水井外围30米区域。
(8)虞城县田庙乡地下水井(共1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取水井外围30米区域。虞城县李老家乡地下水井(共1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及外围东30米、南22米、北20米的区域。
(9)虞城县稍岗乡地下水井(共1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及外围东25米、南22米的区域。
(10)虞城县郑集乡地下水井(共1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及外围东30米、南30米区域。
(二)虞城县建成区及镇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
1.虞城县建成区:西至商虞交界处,北至郑徐高铁,南至343国道,东至东外环路。
2.利民镇区、大杨集镇区、张集镇区、稍岗镇区、站集镇区、杜集镇区、木兰镇区、界沟镇区、谷熟镇区。
(三)河流
县境内东沙河、包河、响河、虬龙沟等主要河流堤脚外30米范围内。
(四)水库保护区范围
石庄水库、王安水库、洪河水库坡脚外50米。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五、管理要求
(一)禁养区严禁新建规模养殖场,已存在的养殖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执行。
(二)饮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参照《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52条执行。
六、其它事项
(一)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政府和业务部门对禁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二)本方案由县环保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三)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行,虞政〔2018〕35号文件同时废止。凡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