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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城郊乡孙门楼村委会大宋庄自然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房屋及土地征收的决定

时间:2020年05月15日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次  字体:


虞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城郊乡孙门楼村委会大宋庄自然村

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房屋及土地征收的决定

 

为加快推进虞城县棚户区改造步伐,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改善我县棚户区内群众的居住环境。根据《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虞城县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虞政〔2017〕73号)规定,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已对虞城县大棚户区改造项目城郊乡孙门楼村区域履行完相关程序,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城郊乡大宋庄自然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宅基地实施征收。

一、征收目的:为加快推进虞城县棚户区改造步伐,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改善我县棚户区内群众的居住环境。

二、征收范围:城郊乡孙门楼村委会大宋庄自然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和土地。

三、征收主体:虞城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虞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虞城县城郊乡人民政府。

四、征收补偿资金已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五、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5天内。

六、征收补偿标准按《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虞城县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虞政〔2017〕73号)文件执行。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电、供水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八、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在规定的期限以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对房屋决定不服的,可在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县政府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做出补偿决定,并限期搬迁。

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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