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虞城县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虞工改办【2022】16号
关于修改《虞城县建筑工程项目竣工
联合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结合工作实际,对联合验收工作进一步优化,经虞城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虞城县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2月12日
虞城县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进建设工程领域联合审验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78号)精神,按照 《商丘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商政办〔2019〕35号)、《2020年商丘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 革工作要点》(商"放管服"组〔2020)1号〕、关于修改《商丘市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商工程改革办〔2022)9号)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修订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建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工作机制,充分利用中介机构的“联合测绘"成果和"检测评估”结果,精简审批环节和事项,减少审批阶段,压缩审批时间,优化审批流程,实施部门并联,优化事前服务,强化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建立科学公正、责任清晰的工程竣工验收机制,提升服务效能和服务质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二、 联合验收的适用范围及内容
对虞城县核发施工许可证或依法办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项目实行联合验收。
联合验收事项主要包括竣工阶段规划条件核实、消防、国安、档案、建设用地检查核验、防雷装置、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等内容。供水、供电、燃气、热力、通信、广播电视接入等专业服务与竣工联合验收同步或提前进行,在工程竣工投入使用前完成。
三、 职责分工
建筑工程联合竣工验收工作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简称牵头部门)牵头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人防、档案、国家安全等部门参与,协调办理审批事项并处理相关问题。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核实及不动产权登记文件;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备案)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三)人防部门负责出具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四)国家安全部门负责出具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工程竣工验收认可文件;
(五)城建档案部门负责出具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六)其他涉及的部门负责出具本部门的竣工验收认可文件。
四、 联合验收的条件
建筑工程项目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建设项目联合验收:
(一)建设工程已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土地开发利用条件使用土地,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条件;
(二)建筑工程已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内容及附
件、附图的要求全部完成,具备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条件;
(三)建筑工程已按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建成,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
(四)建筑工程已按消防、防雷设计要求建成,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条件;
(五)特种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并符合特种设备使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六)建设工程配建的人防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条件;
(七)已按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管线、
广播电视等专业要求完成相关内容;
(八)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工程项目已完成技术保卫设施施工,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条件;
(九)技防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条件;
(十)建筑工程档案形成和编制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收集齐全,具备验收条件;
(十一)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和检测评估机构的竣工测绘及检测评估结果已按要求完成;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 联合验收程序
(一)符合联合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向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联合验收申请,也可通过“河南政务服务平台”网上申请:
1、 现场申请。建设单位到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提交“虞城县建筑工程竣工联合验收阶段申请表”(附件2),并同时提交相应专项材料(附件1)和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检测评估机构的竣工测绘和检测评估结果。对于材料齐全的,“综合窗口"予以受理,1个工作日内由相关审批职能的单位完成会签,进入审批环节。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存在问题,申请人于5个工作日内补齐,补充材料经所涉及部门全部审核通过后,予以受理。申请人逾期未补齐材料或补充材料审核仍不通过的,做出不予受理决定或在并联审批系统平台上实施“挂起”功能,待建设单位补齐材料后完成相关审批工作。
2、 网上申请。建筑工程满足联合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通过 “虞城县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平台” (http://59.227.0.88/ypt/)系统网上提交“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申报表"(附件2),并同时提交相应专项材料“虞城县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审批表”(附件1)和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检测评估机构的竣工测绘和检测评估结果。对于材料齐全的,“综合窗口”予以受理,进入审批环节。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存在的问题,申请人于5个工作日内补齐,补充材料经所涉及部门全部审核通过后,予以受理。申请人逾期未补齐材料或补充材料审核仍不通过的,做出不予受理决定或在并联审批系统平台上实施“挂起”功能,待建设单位补齐材料后完成相关审批工作。
3、责任义务。建设单位应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综合窗口负责核验建设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原件及证照原件,并对工作负责。
(二)申请受理后,牵头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建设单位意见,协调确定现场统一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 并将相关情况即时推送各有关部门。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检测评估机构对竣工验收必需的数据进行联合测绘和专业检测评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竣工测绘和检测评估结果办理相应的竣工验收手续,不再进行现场核实验收。其他涉及部门自行确定是否进行现场核实验收并在1个工作日内依据有关规定核发竣工验收核实认可文件。各相关部门逾期未提供意见的,视为同意。
(三)建设单位在“综合窗口”或网上提交联合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主体,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现场监督,并抽查提交联合竣工验收申请时承诺的内容。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整改到位并经参与验收的参建各方主体认可后,建设单位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工程规划核实确认意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监督竣工验收时下发的整改回复报告,于1个工作日内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整改时间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四)在联合验收过程中,如有专项验收不通过的,该工程项目终止联合验收程序。牵头部门负责汇总需要整改的问题,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单位的验收整改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需重新提出联合验收申请,原已审查通过的材料不再重复提交,已合格的专项验收结果继续保留有效,涉及的主管部门自行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专项验收工作,及时将结果反馈给牵头部门。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依据有关竣工核实认可文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消防验收意见书(备案)等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规划核实认可文件、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房产测绘报告等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上述事项1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不动产权登记文件。
六、 联合验收资料留存
联合验收合格后,并联审批平台自动生成联合验收电子 档案,推送至各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服务企业留存。各建设
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根据实际情况保存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申报专项验收资料清单
附件2:商丘市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阶段申请表
附件3: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附件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附件5:商丘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附件6: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核实认可文件
附件7:河南省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附件8:商丘市建筑工程竣工多验合一申请表
附件9: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表
附件10:防雷装置(特定场所)竣工验收审批表
附件11:商丘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附件1:
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申报
专项验收资料清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一)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竣工验收,承诺说明在竣工验收现场抽查)
1、已经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的承诺说明;
项目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监理单位评估合格,勘查、 设计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查合格,建设单位认可的承诺说明需五方主体加盖公章;
2、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3、住宅工程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原件和质量分户验收合格的承诺说明;
4、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的承诺说明;
5、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齐全的承诺说明;
6、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出具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承诺说明;
7、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的承诺说明。
以上资料原件1份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1、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备案表)原件2份;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1份;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原件2份,电子版2
份。
(三)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1、建设用地规划核实验收文件,原件1份;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报告、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等),原件1份;
3、监督竣工验收时下发的整改回复报告,原件1份。
(四)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建筑工程备案审批表,原件2份;
2、工程竣工核实认可文件(消防验收或备案、规划条
件核实文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认可文件),加盖公章复印
件 1 份 ;
3、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包含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加盖
公章复印件1份;
4、工程七方责任主体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原件1份;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原件1份;
6、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
使用说明书》,原件1份。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一)建筑工程规划土地核实意见
1、建筑工程竣工多验合一申请表(原件加盖公章1份);
2、现场照片及光盘(原件加盖公章1份);
3、规划核实测量图或测量报告(原件加盖公章1份)。
(二)不动产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全部登记完收原件);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核实证书)(全部登记完收原件);
5、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全部登记完收原件);
6、建筑物区分所有的,开发企业需提交建筑区划内公共部分权利归属的情况说明(承诺书);
7、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土地房屋一并登记时提供);
人防部门:
(一)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竣工验收)
1、完成人防工程设计合同和约定的各项内容的说明,原件1份;
2、施工单位提出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的人防工程竣工报告,原件1份;
3、监理单位提出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的人防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原件1份;
4、勘察、设计单位提出经该项目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的质量检查报告,原件1份;
5、有完整的人防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原件1份;
6、有人防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筑配件和设备合格证及必要的进场试验、检验报告,加盖公章复印件1份;
7、有施工单位签署的人防工程质量保修书,原件1份;
8、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 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的承诺说明,原件1份。
(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1份;
2、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原件1份;
3、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2份;
4、防护(防化)设备产品安装质量检测报告及产品合格证,原件1份;
5、人防工程竣工图(建筑总说明、战时平面图),原件1份。
国家安全部门验收:
1、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竣工验收表,原件2份;
2、技术保卫具体方案落实情况报告,原件1份。
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
1、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申请书,原件2份;
2、建设工程档案报送验收材料(房屋建筑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目录册,原件2份;
3、建设工程档案报送移交承诺书,原件2份;
4、建设工程档案资料,根据实际需要提供原件或加盖公章复印件1份。
气象部门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外的特定场所):
1、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申请表,原件2份;
2、施工单位的资质信息,加盖公章复印件1份;
3、雷电防护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原件1份;
4、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安装记录,原件1份。